新时代中国海洋战略与国际海洋秩序(11)
第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洋秩序的意义。首先,世界各国主要是新独立的民族国家意识到海洋的战略重要性,各国海洋意识增强,重视海洋,海洋战略地位进一步上升。这也意味着海洋各国的海洋政策和战略成为其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由此推动世界海洋事业的发展,从而继续推动国际海洋秩序的未来走向和进一步发展;其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海洋法律方面的公约,在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海洋秩序之外,世界各国可以通过协商,以国际法的形式构建起新的国际海洋秩序,从而为国际海洋秩序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再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颁布以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开发和利用海洋、处理海洋争端的重要的基本规则和法律保障,世界大部分国家国内有关海洋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逐渐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靠拢,国际规则逐渐国内化,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得到认同。这表明,国际海洋秩序不论如何发展,一定要顺应时代潮流,反映绝大多数国家和民族的诉求;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导致世界海洋政治地图发生重大变化,与海洋有关的冲突和争端日益增多,海洋事务成为国际事务非常重要的内容,促使人们对国际海洋秩序进行反思。因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既为世界各国的海洋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建立起了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其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又进一步推动国际海洋秩序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三)两种并存的国际海洋秩序的根本区别
全球化以来形成的国际海洋秩序,是西方国家主导的国家海洋秩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海洋领域又出现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而形成的国际海洋秩序。两种并存的国际海洋秩序,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第一,当前美国主导的国际海洋秩序同历史上英国主导的海洋秩序是一脉相承的,本质上是同质的国际海洋秩序,是以权力建构并以权力维持的海洋秩序——即霸权建构模式。所谓同质体系,指的是体系之中的国家属于同一类型,遵从同样的政策理念。[注][法]雷蒙·阿隆:《和平与战争:国际关系理论》,朱孔彦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第96页。从1500年以来至战后的美国,一直运行的国际海洋秩序,本质上属于同质的国际海洋体系。主导海洋秩序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等,以及战后的美国,均以实力划分海洋势力范围,主张建立强大的海军夺取制海权,控制海上贸易通道,制定国际海洋规则,掌握海洋秩序的话语权。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际海洋秩序,是通过各主权国家共同协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国际海洋规则,主要关注点在于各主权国家均有利用海洋资源的权利,即海洋对国家和人类发展的普遍意义。显然,它同西方主导的国际海洋秩序,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属于异质体系,即两种体系之中的国家依据不同的组织原则,诉诸相互矛盾的价值观念。[注]同上。
第二,从组织结构上看,美国(以及历史上其它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海洋秩序是典型的等级制的结构。这种结构模式强调,一个强国在世界居于核心地位,并在其主导下整合出的一系列国际制度和国际规范是世界和平与稳定最有力的保障,即霸权稳定模式。[注]倪峰:《霸权稳定模式与东亚地区安全秩序》,《当代亚太》2002年第7期,第10页。战后的国际海洋秩序,即属于此种模式。在美国看来,其全球战略的推行必须借助海洋作为载体和媒介,维系对海洋的绝对控制是美国全球战略的中心任务。[注]Lisle A. Rose,PoweratSea:TheViolentPeace,Columbia: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2007,p.231.由于霸权国家对国际政治权力高度的敏感性,霸权国家主导的等级制的国际海洋秩序因此也就具有封闭性、排他性、竞争性的特点。在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过程中,主导会议的是联合国,参加会议的国家和地区第一次有87个(1958年),第二次有87个(1960年),第三次则有168个成员,包括联合国成员国154个(会议召开时间为1973—1982年),其中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各国平等参与,就海洋的利用以及其他事务共同协商,推动海洋秩序不断法制化。显然,新的国际海洋秩序之下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这种秩序呈现出公平、包容、开放的特点。“新公约对维护人类共同继承和各国海洋权益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改变了旧海洋法只为少数大国服务的局面”,[注]高建军:《中国与国际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它所确立的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和原则,标志着海洋法和国际制度划时代的变革。”[注]李乐:《论政府间国际制度与国家的关系——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为例》,《太平洋学报 》2004年第2期,第83页。
文章来源:《海洋工程》 网址: http://www.hygczz.cn/qikandaodu/2021/0423/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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