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执法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属(13)
【作 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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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实践中另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如何确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实效,即在违法相对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其法律实效?行政机关能
在实践中另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如何确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实效,即在违法相对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其法律实效?行政机关能否对此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的法律法规其实给出一概而论的答案。但《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既然恢复原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其他责令行为被纳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范畴之内也是《行政强制法》的应有之义。
从以上学理的阐述可以推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结论,这给行政执法机关确保公权力行为的执行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难点在于: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不同的是,单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标的、方式难以确定,因为其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不作为的义务,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可执行标的和明确的执行方式。
因此,如何保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狭义)的法律实效依然是行政执法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制度性难题。
文章来源:《海洋工程》 网址: http://www.hygczz.cn/qikandaodu/2020/1225/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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