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项目中分包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3)
通常分包合同中保险的设置取决于责任条款(liability)、保障条款(indemnity)和工作范围的约定与划分,建议总承包商要综合考虑将总包合同中对于业主(业主集团)、第三方、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主张的财产灭失、损坏和人员伤亡的责任划分通过保障条款和保险设置来转移给分包商。一旦因分包商原因导致前述各方产生损失时找到总包商索赔后,总包商可以通过保险和合同追偿这部分索赔。强烈建议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强制要求分包商须购买的保险能够覆盖业主、第三方的损失,一旦分包商购买的保险不能够覆盖因分包商导致的业主和第三方的损失,在总承包商因此赔偿业主和第三方的损失后,分包商有义务赔偿总承包商。
5. 保函的设置
在总包合同中,根据融资安排、总承包商资信能力、工作范围和收款方式,业主通常要求总承包商向其提交母公司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以及质保保函。出于类似的考虑,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也会要求分包商提供相应的保函。在分包合同中保函的配置需要考虑如下几点:
(1)一旦因为分包商的原因(例如分包商毁约或者分包工作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业主向总承包商索赔,需要考虑分包合同项下分包商提供的保函所担保的范围是否能够覆盖前述损失,或避免这部分分包工作在总包合同项下被业主索赔或者干脆被业主索取保函后,总承包商却不能通过分包合同项下的保函来覆盖这部分损失。
(2)保函的索赔条件是否适当,保函的文本和格式是否能够满足总承包商的需要,确保分包合同下的保函是独立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索赔条件,避免保函索赔时遇到索赔不能的情况。
(3)质保保函的有效期需要格外注意与分包合同的质保有效期的约定、总包合同项下总承包商对于业主的质保保函有效期能否相匹配。如果分包商提供的质保保函的有效期比总承包商在总包合同项下质保保函有效期短的话,那么一旦业主因为分包商的工作质量问题索赔总承包商的质保保函后,总承包商可能因为分包商质保保函的失效而无法有效覆盖这部分风险。
6. 其他责任条款的设置
对于分包合同中间接损失的赔偿机制、合同责任上限的设置、质保期的设置等,也需要综合考虑在与业主的总包合同中的责任划分,例如间接损失是否互不索赔、间接损失的范围界定等,都需要结合总包合同中与业主的约定,避免分包合同中该部分损失作为间接损失互不索赔,但是在总包合同项下该部分损失,总承包商却需要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责任上限的设置也同样需要按照这个思路考虑,一是要合理设置分包合同责任上限的比例,尽量要求其对应金额可以和总包合同下总承包商对业主的承担比例和金额能够接近。另外,也要考虑分包合同责任上限的除外情形能否与总包合同项下相匹配。避免在总包合同项下作为例外情形,需要总承包商承担责任,但是在分包合同项下却放入了合同责任限制的范围之内,以至于因为分包商导致的责任导致业主对总承包商的索赔,总承包商却无法向分包商足额索赔。
三、对于分包合同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长效的分包合同管理机制,完善公开招标的运作机制。充分考量和评估分包商的合同履约能力和资信能力,建立对分包商的尽职调查制度。
(二)建立、健全、推广分包合同标准文本的使用,充分发挥分包合同标准文本的指引作用,规范分包合同文本格式及条款。在分包合同文本中,除明确计价方式(固定总价还是单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明确分包合同主要工作范围、技术规格、工作数量以及工期和QHSE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工程验收标准、付款里程碑设置等。
(三)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式以及工作量结算方式,按照对分包商已经完成且合格的工程量,按约定的时间要求进行验收。分包合同的工程款的支付也要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分包合同的计价标准及计价依据应与总包合同一致,便于总承包商对项目的成本控制,也有助于规范后续对分包合同的审核与结算。
(四)总承包商应该按照总包合同的里程碑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严格控制各分包商的计划工期并在合同中明确设置责任要求,加强对各分包商以及各分包商之间的界面管理。对各分包商可能出现的影响工期的因素进行充分预估,事先制定方案,确保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相符。
文章来源:《海洋工程》 网址: http://www.hygczz.cn/qikandaodu/2021/0406/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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