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洋的法理学考察(8)
在海洋法系中,《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地位与影响首屈一指。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相伴生的思想文献,还有一部《联邦党人文集》。在美国本土生成的思想性论著中,《联邦党人文集》的分量是很重的——即使是在现代汉语文献中,也有很高的引证率。这部文献的功能,大致相当于一部“关于美国宪法草案的说明”。在中国宪法史上,你可以看到,每一部宪法草案在表决之前,都有人为此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一个“关于宪法草案的说明”,以之解释付诸表决的宪法之意图。《联邦党人文集》就是这样一部关于宪法草案的说明。
当时,也就是1787年,华盛顿主持的制宪会议经过三个月的努力,已经通过了新的联邦宪法。但是,新宪法还必须经过十三个州的代表会议分别批准,才能最后生效。就在各州讨论批准这部新宪法的过程中,分歧出现了:有些州倾向于同意,有些州倾向于反对。为了让这部宪法能够顺利通过,后来的联邦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后来的司法部长约翰·杰伊,还有后来的第四届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他们三人通力合作,共同撰写了85篇文章,分别发表在当时的报纸上,以连篇累牍的方式,向公众解释新宪法的意图,以此希望各州批准这部新宪法。后来的结果众所周知,新宪法得到了各个州的批准。根据宪法设定的政治框架建立起来的联邦政府,确实也产生了较好的治理实效。这种实效反过来也提高了由85篇文章汇编起来的《联邦党人文集》的思想魅力。这部文集也因此成为了关于“海洋法系”的基础性文献。其实,与这部《联邦党人文集》相对应的,还有一部《反联邦党人文集》,这部文集反映了新宪法批判者的观点,由于他们的主张没有得到历史的确认,他们的观点似乎成为了失败者的观点。其实,思想史不能那么势利,不能完全“成王败寇”,不能完全“以成败论英雄”。反联邦党人的观点也有其正当性,那就是,希望更多地维护各州的独立自主,不希望把权力重心从各州转移到联邦。用当代中国的话来说,《联邦党人文集》主张更多地发挥中央的积极性,《反联邦党人文集》则主张更多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在《联邦党人文集》之前与之后,在《五月花号公约》之前与之后,自英国《大宪章》以来,以海洋法系为主题的各种文献如恒河沙数,不可胜数。这里不可能逐一评析。那么,这种以“海洋”冠名的法系,它的精神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说一说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1870-1964)。此公曾于20世纪40年代来到中国,出任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此之前的1921年,在距离《大宪章》颁布706年之际,庞德把自己多年的一些演讲稿汇集成为一本专书,那就是《普通法的精神》。
普通法的精神就是海洋法系的精神。在这部关于“普通法精神”的著作中,庞德开篇就写道:“现代世界,似乎没有别的制度像我们英美法律传统那样富有活力和坚韧顽强。”在列举了普通法相对于罗马法、法典法的优势之后,庞德又说:“或是我们的法律制度有天然的优越性,或是生活于其中的人民内心的自豪感,如同波德纳普先生对失去听觉的孩子般的法兰西人所说的那样,我们相信普通法的观念是自然的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不能理解为理性的人竟可容纳与之相反的法律观念。盎格鲁-撒克逊人拒绝任何别的法律统治,相反,却能使他人受制于己。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而它的对手,现代罗马法的力量则在于抽象概念的逻辑发展。因此,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罗马法的历史虽然古老,虽然是英美法的竞争者,但是,“必须承认,英美法毫不逊色于其长期的对手。英美法是世界性法律。”(26)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3页。这几句话,可以看作是一个海洋法系中人对海洋法系的一个评价,是否妥当,且待世人评说。
五、转向海洋:黑格尔与严复
以上四节,从柏拉图的“大西岛”到培根的“新大西岛”、从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到施米特的“海洋自由论”、从马汉的“海权”到肯尼迪的“海上主导权”、从约翰王的“大宪章”到庞德的“普通法的精神”,四个方面纵横交错,既讨论了关于海洋的法理学,也梳理了关于海洋的思想史。
那么,海洋到底意味着干什么?“关于海洋的法理学”到底意味着什么?面对这样的追问,格劳秀斯所说的“海洋自由论”直截了当,或许可以一语中的,不失为一种简捷的回答。但是,“自由”毕竟是一个太大的“大词”,针对性稍弱。相比之下,倒是生活在欧洲大陆上的黑格尔有一段话,比较生动地描述了海洋的性质。他在《历史哲学》之“绪论”中写道:“大海给了我们茫茫无定、浩浩无际、渺渺无限的观念;人类在大海的无限里感到他自己的无限的时候,他们就被激起了勇气,要去超越那有限的一切。大海邀请人类从事征服,从事掠夺,但是同时也鼓励人类追求利润,从事商业。平凡的土地、平凡的平原流域把人类束缚在土壤上,把他卷入无穷的依赖性里边,但是大海却挟着人类超越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航海的人都想获利,然而他们所用的手段却是缘木求鱼,因为他们是冒了生命财产的危险来求利的。因此,他们所用的手段和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恰巧相反。这一层关系使他们的营利、他们的职业,有超过营利和职业而成了勇敢的、高尚的事情。从事贸易必须要有勇气,智慧必须和勇敢结合在一起。因为勇敢的人们到了海上,就不得不应付那奸诈的、最不可靠的、最诡谲的元素。所以他们同时必须具有权谋——机警,这片横无边际的水面是绝对地柔顺的——它对于任何压力,即使一丝的风息,也是不抵抗的。它表面上看起来是十分无邪、驯服、和蔼、可亲;然而正是这种驯服的性质,将海变做了最危险、最激烈的元素。人类仅仅靠一叶扁舟,来对付这种欺诈和暴力;他所依靠的完全是他的勇敢和沉着;他便是这样从一片巩固的陆地上,移到一片不稳的海面上,随身带着他那人造的地盘,船——这个海上的天鹅,它以敏捷而巧妙的动作,破浪而前,凌波以行——这一种工具的发明,是人类胆力和理智最大的光荣。这种超越土地限制、渡过大海的活动,是亚细亚洲各国所没有的,就算他们有更多壮丽的政治建筑,就算他们自己也是以海为界——像中国便是一个例子。在他们看来,海只是陆地的中断,陆地的天限;他们和海不发生积极的关系。”(27)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83-84页。这就是黑格尔所理解的海洋。从黑格尔的角度看过去,海洋的性质是自由,不确定、不稳定、不可靠,高风险、高利益、高回报。海洋的这些性质,影响了海洋法系的性质,与海洋法系内在的自由理念遥相呼应,互为表里。
文章来源:《海洋工程》 网址: http://www.hygczz.cn/qikandaodu/2021/0419/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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