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适用探(2)
2涉海洋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2.1现状
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中,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在海洋中,拜自然或人为因素所赐,一些野生的海洋生物它们种群的数量和其分布的范围已减小到难以维持生存的地步,它们有的濒临灭绝,有的虽然还没到濒临灭绝的地步,也已经显现出濒临灭绝的危险信号。这些海洋生物主要的特征有4个,即种群过小、密度过低、分布区小或零散分隔、在繁殖和遗传上有障碍和缺陷。对于濒危的界定与划分,目前世界上尚无统一的标准,说法并不一致,综合来看基本上仅仅是对物种生存状况的描述,只是在具体描述上有所差异。另外,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里,相同一个物种也可能属于不同的濒危类型。
流动性、共享性和整体性和,是海洋生物普遍具有的特点,因此,在海洋中,针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常常需要不同国家之间展开合作,其中肯定不免会涉及主权、管辖范围、各方利益等,比起保护陆生的濒危野生动物,显然是更加复杂了,涉及范围也更广阔。
2.2措施及其适用
由于对海洋中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通常需要不同国家间的通力合作,因此,国际上制定了一些国际公约、协定来协调各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规制某些危害海洋濒危野生动物生存的行为。目前这方面的公约主要的有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等。
本文谨以《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为例说明国际上就此种行为所作的规定。《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认为,首先,鲸类作为大自然丰富天然资源中的一种,保护鲸类及其后代是符合全世界各国共同的利益的,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所有的鲸类动物无一例外,遭到滥捕,因而有必要达成一致:保护一切种类的鲸免遭继续滥捕的厄运。再加上,如果能够适当地管理捕鲸业,想必能够保护甚至扩大鲸类种群的数量以及每一种鲸的数量,这将是最好的结局,即能增加捕鲸的数量同时又不至于损害天然资源。
因此,尽快实现鲸类资源达到上一段描述的最佳水平,当然,前提是不会在经济上或营养上引发广泛的不良影响,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在达到上述这些目的这段时间内,必须将捕鲸作业严格地限于可进行捕捞的那些种类;故而希望根据1937年签订于伦敦的国际捕鲸管理协定和1938年和1945签订于伦敦的该协定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捕鲸管理制度,以保证鲸类适当的、有效的保护和鲸类资源的发展。捕鲸公约适用范围还是涵盖得比较全面的,所有缔约国政府有权管辖的捕鲸母船和其他捕鲸船只以及沿岸加工站均可适用,另外再加上这些船只和加工站进行作业的全部水域。参与缔约的各国政府一致同意由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国际捕鲸委员会来具体行使职权,该委员会可以鼓励、建议各国政府进行有关鲸类和捕鲸的各种调研,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进行研究和调查;有权利也有义务收集和分析有关鲸类资源的状况,包括现下的及将来会有的状况;关于捕鲸活动对鲸类的影响的统计资料的收集分析,也是委员会的职责所在;最后一项主要职责,即应当调研有关维持和增加鲸类资源的数量的方法的资料,并在各地约国间进行推广。对于以上职权的行使,作为监督,委员会应定时出具工作报告,“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报告以及有关鲸和捕鲸的统计方面、科学方面及其他适当资料,可由委员会单独出版或与设在挪威散纳菲尤尔的国际捕鲸统计局合作出版,或与其他团体、机关合作出版。”另外,委员会的规则不应导致限制捕鲸母船或沿岸加工站的数量或者国籍的限制,或者对任何一艘捕鲸母船或一处沿岸加工站,或者任何若干捕鲸母船或沿岸加工站规定特殊的限额;应当考虑到捕鲸业者和鲸类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另外,对本国国民为科学研究而捕鲸的,缔约国可其认为适当的限制数量,颁发特别许可证,不必拘泥于该公约。并且在发放后,立刻通知委员会,同时政府有权随时取消许可证。
2.3本文观点
对于非法猎捕和杀害濒危的珍稀野生动物这种行为,在国内,我们有设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予以规制,放眼国际,有不少国际公约对此作了规制。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涉及海洋方面的适用,必不可少要结合国际法和各类相关国际公约、协定去具体判定。必要时可以用先前的案例作参考,虽然就这一点而言,可供参考的案例恐怕为数不多。从总体上看,无论国内还是国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都还确实存在很多的疑问,相关的规制还远远不够,不少地方甚至是空白状态,亟待今后解决。
文章来源:《海洋工程》 网址: http://www.hygczz.cn/qikandaodu/2021/0419/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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