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研究生实践基地跨区域共享的机制与途径(2)
海洋工程类远洋考察船、远洋捕捞船、深海潜器等,满足国家国防、资源、环境、经济等重大需求,拓展国家的发展空间。 有极地、深海等极端环境的考察和研究,探索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因此,涉海实践基地建设有其自身特点:在岸或离岸,建设投入大,运行成本高,工作环境严峻。就建设方式看,应考虑集约式功能,可集相近学科专业的要求建设大型综合设施,如在岸有港口、船厂、养殖基地、海洋大数据和信息处理中心,离岸有深水航道、海洋牧场、浮动平台、科考船、水下潜器等,能提供多学科及交叉学科的研究和实践条件。 单以最为基础的海洋科考船为例,一般从300 吨级到6000 吨级,最小吨位的近海型裸船须1500 万元以上,建设和运行成本高企。 此类有鲜明区域依赖、建设和运营成本高的实践条件,单个高校,尤其是内陆高校各自建设既不可能,也无必要。
就涉海实践基地的可用资源和建设资金的特点看, 呈现出多方多元协同的必要性,必须研究探索新的建设管理模式。仅仅是高校之间的合作是远远不足的, 有赖于政产学研的多元合作,以及政策扶持保障体系的建构[6]。考虑到涉海的地域条件,临海的政府、高校、院所、企业发挥在地优势、管理优势、教学优势,内陆高校参与建设、分担成本,建立起分工合理、产权明晰、条件共享、成本分担的政产学研共建共享机制。 这一机制对涉海高校和涉海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实践体系的构建,极具针对性和紧迫性。
三、涉海实践基地面临的问题和原因
一直以来,我国海洋高等教育相对滞后,影响了涉海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作为海洋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研究生涉海实践基地,规模和水平显著落后于人才培养的需求,甚至对某些海洋类大学和非海洋类大学的涉海学科的发展形成桎梏。 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主要表现为
(一)区域属性明显,共享程度不高
从建设条件看,临海高校有先天的优势,所需岸线和海域资源容易纳入当地政府的规划。 而内陆高校缺乏资源以及管理的便利, 基本以校内小型自建的方式有限地解决研究生的实践需求。 而且由于从建设伊始临海和内陆高校各自为政缺乏协同,有限的设施难以实现共享。教育主管部门因未主导涉海实践基地的规划和投资,主动协调高校共享的意愿也不足。
(二)集成度偏低,建设规模小
因其特殊的工作环境,涉海实践基地应该是平台型的,集相近功能于一体,为多学科提供开放性的基础条件。受制于资金不足,目前除大型科考船以外,大都功能单一。 其原因既有涉海行业缺乏远见和魄力, 未能从参与行业人才培养的高度规划建设实践基地; 也有教育主管部门在高校条件建设资金分配时碎片化,未能集中资金建设大型共享涉海平台。
(三)投入主体单一,运营机制欠灵活
大型涉海实践基地应该集政产学研的多元投入共建,当前情况要么是高校自建, 要么是利用现有的政府涉海设施和企业的生产条件,其结果是规模小,集成度低,适应面窄。加之涉海设施运营成本高,以最为基础的海洋科考船为例,最小吨位的近海型考察船要求至少配备十余名以上固定船务人员,年维持费和维修费约200 万元。此外,因涉海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高,基于成本分担的运营机制也不易达成共识。
四、涉海实践基地共建共享的机制
从政府角度看,沿海市县海洋局配合国家、省产业和社会发展规划已建设了一批大型基础设施, 具备向高校开放的条件;政府对高校教学科研需要的共性条件也有投入的责任,并且在岸线和海域规划上应满足实践基地的需求。 从涉海企业角度看,应该共担人才培养的责任,并从产学研合作中获得人力资源和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从涉海高校院所角度看,单个财力有限,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必须开放共享,体现使用效益和社会价值。 这些角色及其责任构成了共建共享机制的内在逻辑和基础。
另一方面,作为利益相关者[7-8],三方的单位性质和诉求存在差异。因资源和资金来自不同属性的主体,各主体参与建设的方式各异,政府提供公共科研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岸线海域规划许可,企业提供现有条件参与教学,高校之间分工建设。针对这些差异性,需要根据各自的条件和诉求研究实践基地共建共享机制,总体遵循按贡献享受权利,按收益分摊成本的原则。做到建设前各主体责任和目标明晰,运行时满足需求和分担成本,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此,在规划、建设和运行三个阶段,须构建以下机制:
文章来源:《海洋工程》 网址: http://www.hygczz.cn/qikandaodu/2021/0315/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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